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