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依法受理、敷衍拖延的;
(二)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未如实记录、归档的;
(五)利用职权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