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房屋建设服务平台,提供标准化、多元化的设计和施工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