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四十九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治理危险房屋、消除安全隐患,发现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庄综合治理,有计划地对辖区内手续不全的农村房屋依法采取补办手续、拆除、改建等方式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