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建筑幕墙安全维护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幕墙进行常规维护和检修。建筑幕墙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每五年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幕墙使用期满十年的,应当在期满后半年内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和评估,且以后每三年检查和评估一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