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的使用、鉴定、白蚁防治、建筑幕墙以及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