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