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饮用水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