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计量和管网压力实时监测系统,发现渗漏、爆管等突发事件时,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修,公安、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供水企业在完成抢修作业后,应当将因抢修作业影响到的相关设施或者妨碍物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