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对依法应当处理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三)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