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其政府网站和公告栏进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网址和公告栏地址。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