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物品,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