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地点投放大件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