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占用公共场地开展娱乐、健身活动时,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组织者、领舞(队)者、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提供者和其他主要参与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