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占用公共场地开展娱乐、健身活动时,组织者、领舞(队)者、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提供者、其他参与者应当保持公共场地环境卫生整洁、设施设备完好,不得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