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公共场地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园林绿地安全、整洁、美观。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等,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