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临街建筑物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不得超过建筑物外立面,其他区域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市容标准。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