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下列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进行简单装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进行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