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侵占、损坏楼道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侵占、损坏公共园林绿地;

(四)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六)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七)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等;

(八)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或者影响其他业主采光、通风;

(九)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一)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巡查。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