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

(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二)查验记录;

(三)交接记录;

(四)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