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新建住宅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生活用水纳入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表;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表;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表;
(五)通信管道、通信线路、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邮政通邮设施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七)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相连接口;
(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卫生、交通、环卫、商业服务、物业服务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十)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区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应设置有效隔离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消防、人防、通信、邮政等相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对前款规定相关事项进行现场验收。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完成前两款规定的物业服务。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