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或者国有投资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低于五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