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并履行职责,不得由他人代理。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置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的任职资格、选举产生规则和职务终止规则等内容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始得当选。设立候补委员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一并公告和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者依次递补。经递补后仍少于五人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增补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