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由其派员对会议进行监督。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所委托的权限。

物业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