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工商(市场监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各自职权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前期方案。
店招标牌设置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道路街景特征、历史文化传承和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店招标牌设置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