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店招标牌出现残缺破损、污浊明显、安全隐患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