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许可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