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劝阻无效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劝阻无效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