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活动,损坏公园设施或者景观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