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环境卫生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少年儿童养成注重卫生、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