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条已修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建立市容环卫管理信用评价制度,对市容环卫责任人、施工企业、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建立单位和个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信用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纳入其信用记录。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