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享有同等地位。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行业和经营的商品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均可从事生产经营。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