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侵害行为,退还钱物;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