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的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