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书面请示、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适用与审查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