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