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