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意见。对地方性法规中的重大问题,应当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立法调研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就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征求有关代表的意见;

组织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邀请有关代表全程参与立法调研,听取代表意见;

必要时,组织有关代表赴基层代表小组活动点,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