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建设、交通、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在编制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等建设方案时,应当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