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或屏幕显示不完整的,及时维护;(二)保持户外广告和门头店牌安全牢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三)遇恶劣天气预警时,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出现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并采取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