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因建设、公共服务等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堆放物料,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堆放,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清除余料和废弃物,拆除临时建筑物。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