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因建设、公共服务等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堆放物料,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堆放,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清除余料和废弃物,拆除临时建筑物。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