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出现污渍、破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上涂写、刻画。

禁止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顶部、阳台外和窗外设置、堆放、吊挂不符合市容标准的物品。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