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旗县区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责任主体。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