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