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科技经济活动专利评议制度,对涉及科技立项、专利保护、运用和转移的重大产业规划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投资项目、高层次人才引进等事项进行专利评议,避免盲目引进、重复研发、专利侵权、技术泄密等风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