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专利服务市场,鼓励、支持专利服务机构提供专利代理、运营、评估、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

专利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不得泄露、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专利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向社会披露专利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