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政市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