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