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市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保护被检查人的隐私。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