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市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保护被检查人的隐私。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