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市政市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停止施工、运输施工物料、采矿等扬尘管理控制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